侦查是继立案阶段之后的一个重要的诉讼阶段,它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简述人身检查应当遵守的程序。
魏某为某县教育局局长,2014年3月15日上午。其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传并关押至一个空房屋内。3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对魏某进行讯问,讯问期间,魏某交代了故意伤害的全过程,还承认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决定对故意伤害案和受贿案同时侦查,并对魏某予以拘留,但并未出示拘留证。在向魏某配偶送达拘留通知时,其配偶因感觉丢人而拒绝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无奈,把拘留通知书拿回了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于4月1日提请检察机关对魏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魏某符合逮捕条件,4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问题:
该案诉讼程序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简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条件。
试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