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
简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条件。
兰某,女,同姘夫金某合伙拐骗女青年。由兰某出面,以介绍工作为由,到火车站、汽车站拐卖18—25岁女青年10人,由金某联系送往安徽偏远山区卖与农民。其中有的姑娘因逃跑被打成残疾,有的因不堪受辱而自杀。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2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兰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中,她发现自己已怀孕,但检查却未怀孕,她认为检查结果有误,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法院经重新审查,发现兰某确已怀孕2个月。
问题:
(1)二审法院是否应对金某沙案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
(2)二审法院审理后应如何处理?
侦查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经历的一个独立阶段。
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人应当保证承担法定义务。
进行侦查实验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