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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主观类】

魏某为某县教育局局长,2014年3月15日上午。其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传并关押至一个空房屋内。3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对魏某进行讯问,讯问期间,魏某交代了故意伤害的全过程,还承认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决定对故意伤害案和受贿案同时侦查,并对魏某予以拘留,但并未出示拘留证。在向魏某配偶送达拘留通知时,其配偶因感觉丢人而拒绝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无奈,把拘留通知书拿回了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于4月1日提请检察机关对魏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魏某符合逮捕条件,4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问题:

该案诉讼程序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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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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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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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位阶上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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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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