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为某县教育局局长,2014年3月15日上午。其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传并关押至一个空房屋内。3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对魏某进行讯问,讯问期间,魏某交代了故意伤害的全过程,还承认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决定对故意伤害案和受贿案同时侦查,并对魏某予以拘留,但并未出示拘留证。在向魏某配偶送达拘留通知时,其配偶因感觉丢人而拒绝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无奈,把拘留通知书拿回了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于4月1日提请检察机关对魏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魏某符合逮捕条件,4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问题:
该案诉讼程序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某,聋哑人,因犯盗窃罪被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4月6日向被告人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定于2017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开庭时,法院聘请了哑语翻译,虽无辩护人参加,但庭审进行顺利,被告人亦认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法院最终裁定判处被告人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请指出本案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全面进行,既包括实体问题,又包括程序问题。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特殊制度的种类。
简述证据的意义。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