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游某强奸案,区检察院以人员不足为由,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游某无期徒刑。法定期间内区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对游某量刑过重。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维持原判。
问题: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共有三种,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试述审判公开原则的价值。
简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实质条件。
兰某,女,同姘夫金某合伙拐骗女青年。由兰某出面,以介绍工作为由,到火车站、汽车站拐卖18—25岁女青年10人,由金某联系送往安徽偏远山区卖与农民。其中有的姑娘因逃跑被打成残疾,有的因不堪受辱而自杀。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2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兰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中,她发现自己已怀孕,但检查却未怀孕,她认为检查结果有误,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法院经重新审查,发现兰某确已怀孕2个月。
问题:
(1)二审法院是否应对金某沙案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
(2)二审法院审理后应如何处理?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