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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兰某,女,同姘夫金某合伙拐骗女青年。由兰某出面,以介绍工作为由,到火车站、汽车站拐卖18—25岁女青年10人,由金某联系送往安徽偏远山区卖与农民。其中有的姑娘因逃跑被打成残疾,有的因不堪受辱而自杀。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2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兰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中,她发现自己已怀孕,但检查却未怀孕,她认为检查结果有误,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查清事实后改判。二审法院经重新审查,发现兰某确已怀孕2个月。

问题:

(1)二审法院是否应对金某沙案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

(2)二审法院审理后应如何处理?

【主观类】

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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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侦查是继立案阶段之后的一个重要的诉讼阶段,它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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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游某强奸案,区检察院以人员不足为由,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游某无期徒刑。法定期间内区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对游某量刑过重。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维持原判。

问题: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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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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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类】

魏某为某县教育局局长,2014年3月15日上午。其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传并关押至一个空房屋内。3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对魏某进行讯问,讯问期间,魏某交代了故意伤害的全过程,还承认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决定对故意伤害案和受贿案同时侦查,并对魏某予以拘留,但并未出示拘留证。在向魏某配偶送达拘留通知时,其配偶因感觉丢人而拒绝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无奈,把拘留通知书拿回了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于4月1日提请检察机关对魏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魏某符合逮捕条件,4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问题:

该案诉讼程序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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