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认许
诉讼费用担保
经常居所地在东京的日本人甲与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的日本人乙结伴出游菲律宾。 两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口角,并发展为厮打。 乙不慎将甲打伤。 随后,甲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1)我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处理该纠纷? 为什么?
(2) 如果甲与乙协议采用日本法处理纠纷,法院又将如何适用法律? 为什么?
外国法的查明
中国公民甲于 2000 年与乙在北京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05 年,甲赴美国留学,后留在纽约工作。 甲赴美后,乙留在北京朝阳区的家里伺候老人,抚养孩子。 2015 年,甲在纽约州某法院起诉离婚。 乙收到离婚起诉书后气愤万分,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做出缺席判决,判决甲与乙离婚,甲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 3000 元。 与此同时,纽约州某法院也审理了甲与乙的离婚案,判决甲与乙离婚。 甲随后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纽约州某法院的判决。
问:(1)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为什么?
(2)我国法院是否应该承认和执行纽约州某法院的判决? 为什么?
简述破产宣告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和主张。